
失独夫妻委托他人代孕生子。孩子未出生时,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出生后,男方提出我国法律遵循“分娩者为母”原则,否认前妻的母亲身份。女方则坚持其系捐卵者,等同于生母。两人为此闹上法庭......
▶ 中年夫妻失独后,决定做试管婴儿手术,并找人代孕
1989年7月,万红与在陕西省白河县外贸公司工作的沙建秋喜结连理。次年10月,万红生下儿子沙平。沙建秋在公司是业务骨干,年收入在当地处于中上水平。万红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作稳定。夫妻恩爱,儿子聪明可爱,学习成绩也非常优秀,三口之家如同生活在蜜罐里。
沙平中考那年,成绩在全县名列前茅。想着儿子即将迈入紧张的高中阶段,沙建秋和万红便利用暑假带儿子到海南旅游。不承想,沙平在海里冲浪时不幸溺水身亡。
失去独生儿子,万红痛不欲生。沙建秋百般劝慰妻子,提出再生一个孩子。万红渐渐平复情绪,期待孕育新的生命。可无论夫妻俩怎么努力,万红就是怀不了孕。
2016年8月,44岁的万红被确诊患了宫颈癌,不得已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出院后,万红主动向沙建秋提出离婚:“我不能再生孩儿了,不想连累你。”她希望沙建秋通过重组家庭,再生一个孩子。
沙建秋觉得基因对生儿育女非常重要,妻子漂亮聪慧,自己高大帅气,他们已经离世的儿子沙平之所以优秀,就是遗传了他们的这些优良基因。因此,他希望再要一个两人共同的孩子,心里也早就有了主意。
听万红提出离婚,沙建秋趁机说:“我已经打听过了,你仍然可以生孩子。”
万红很困惑:“我已经没了子宫,怎么再生孩子?”
沙建秋说,他们可以做试管婴儿手术,借助现代生殖医疗技术,取出万红的卵子,然后与沙建秋的精子结合,培育成胚胎,再找个年轻女子代孕。“说白了,就是利用别人的子宫,生养我们共同的孩子。”
听丈夫一解释,万红内心又滋生出希望,打消了离婚的念头。
万红精心调养好身体后,夫妻俩一起去了外地的不孕不育专科医院。万红接受促排卵治疗,排出卵子,与沙建秋的精子结合,形成了胚胎。由于当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代孕者,胚胎由医院存放在液氮罐里。
之后,沙建秋找中间人李婧,四处物色愿意代孕的女子。
2018年3月下旬,沙建秋喜滋滋地告诉万红,代孕女子有了着落,但对方要价25万元,中间人也要介绍费5万元。万红表示愿意付出高昂的代价,提出想与代孕女子见一面。沙建秋说:“代孕行业的规矩是‘双盲’,代孕方和委托方都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万红只好作罢。
2018年4月5日,万红与沙建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沙建秋的名义与中间人李婧签订《试管婴儿代孕委托协议》。
协议载明:沙建秋提供代孕的精子和卵子,李婧安排他人代孕,并注明怀孕方式为供卵试管婴儿,意思就是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形成受精卵胚胎,再将胚胎移植到代孕女子的子宫中。
▶ 两人离婚,男方:“儿子是我的,跟你没关系!”女方:“卵子是我的,我就是生母。”
签妥协议后,万红望眼欲穿等待着孩子早日出生。在此期间,她亲手裁剪、制作了多套婴儿衣服和鞋子,并在上面缝了漂亮的卡通图案。
然而,万红渐渐发现,丈夫沙建秋不怎么愿意向她说代孕的进展情况了。她几次追问,沙建秋都以联系不上李婧为由搪塞。一次,沙建秋被问急了,脱口而出:“生不生得出来还不知道呢,你不停地问,烦不烦?”
之后,沙建秋对万红的态度越来越差,还经常夜不归宿。万红多次想与他沟通,但他总是很不耐烦。
2025年3月22日,沙建秋年满53岁,万红备了酒菜为他庆生,可他又彻夜未归。直到第二天晚上,万红才见到沙建秋,质问他为什么不回家,沙建秋却说“没什么好解释的”。
万红觉得自尊心受到伤害,气愤地说:“你嫌弃我就明说,我们可以离婚,你用不着对我冷暴力。”沙建秋秒回:“这可是你主动提离婚的,以后不要怪我!”
第二天,两人去办离婚手续,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沙建秋附加了一条:女方不得干涉男方通过人工技术生儿育女。万红正在气头上,没有多想就签了字。
2025年5月中旬,万红从沙建秋的同事那里打听到,沙建秋不久前有了儿子。
于是,万红带着早已准备好的衣服和鞋子前去探视。沙建秋告诉她,孩子叫沙洋,由保姆照顾着。万红看孩子神似已故的儿子沙平,眼泪夺眶而出,提出她可以办病退来照顾孩子。
沙建秋当即变脸:“儿子是我的,跟你没关系!”万红争辩:“卵子是我的,我就是生母。”随后,她又央求沙建秋,说儿子要健康成长,不能缺失母爱。沙建秋却说他正在给孩子物色母亲,让万红不要再上门了。
此后,万红多次到沙建秋的住处,都被保姆挡在门外。
2025年8月,万红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母亲的身份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庭审期间,沙建秋承认,孩子通过代孕而生,精子由他提供,卵子由万红提供,代孕女子由中间人李婧寻找。至于代孕女子是谁,沙建秋和万红均不知晓。
最终,鉴于沙洋自出生起都由沙建秋抚养,孩子尚且年幼,轻易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万红的生母身份还需要进行确认,法院驳回了万红的诉讼请求。
▶ 法院:“分娩者为母”虽符合我国传统习俗及伦理观念,也与目前国家对代孕的禁止立场相吻合,但在既定事实下,根据双方陈述的情况,确定女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不会引起伦理、道德方面的冲突
2025年5月26日,万红再次起诉,并变更了诉讼主张,要求通过鉴定方式确认她与沙洋的亲子关系。
在亲子确认案件中,申请鉴定的往往都是男方。在并非抱错孩子的情形下,女方要求亲子鉴定的并无先例。然而,根据“有诉必理”的原则,法院还是受理了案件,并指定专门机构对万红与沙洋进行亲子鉴定。受法院委托,安康市亲子鉴定机构经过鉴定,于6月25日出具鉴定报告,确认万红系沙洋的生物学母亲。
依据鉴定结论,万红主张她是沙洋的生物学母亲,应享有相关权利。
沙建秋不同意万红的主张。他在法庭上辩称,万红虽然是试管婴儿的供卵者,但在亲子关系中,我国法律以“分娩者为母”为原则,沙洋并非万红经过十月怀胎生产,因此,万红不是沙洋法律意义上的生母。
同时,双方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已明确约定:女方不得干涉男方通过人工技术生儿育女。这就意味着,被告可以利用他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胚胎生儿育女,万红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做母亲的权利,因此法院应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庭审期间,沙建秋对万红是试管婴儿的供卵者没有异议,却主张双方的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女方不得干涉男方通过人工技术生儿育女。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此项约定涉及身份关系,应受到严格限制。即便在代孕合法化的国家,亦有专门立法对此进行规制。因此,双方的这个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分娩者为母”虽符合我国传统习俗及伦理观念,也与目前国家对代孕的禁止立场相吻合,但具体到万红与沙建秋的行为,双方通过代孕生育子女的行为虽然与我国禁止代孕的立场相违背,但根据“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代孕生子已成既定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该事实,并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
根据在案证据和双方的一致陈述,可以证实原、被告在儿子去世的情况下,共同商议以代孕方式生育子女,双方具有以代孕方式拥有自己子女的共同意愿。
同时,代孕女子仅仅是按照协议完成了“代孕”行为,其没有抚养所生育孩子的意愿和要求,再加上其身份不明,因此,认定原告万红系沙洋的生物学母亲,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不会引起伦理、道德方面的冲突。
2025年8月21日,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万红系沙洋的生物学母亲,双方存在亲子关系。宣判后,沙建秋没有上诉。万红依据生效判决再次主张变更抚养关系,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沙洋仍由沙建秋抚养,万红可在每周末前往沙建秋的住处探视儿子。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点评:儿童利益最大化,
才是真正“为了孩子好”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钱宏祥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做了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尚未做出具体规定。
传统意义上,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分娩事实建立,即遵循“分娩者为母”的原则。
二是通过同意建立,即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根据双方的意愿确定,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等。
但是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人类得以利用人工方法进行生育,这包括三种方式:人工体内受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代孕,其中人工体内受精和胚胎移植在我国已得到认可。
但代孕将怀孕分娩环节从不孕夫妻中的女方转移到其他女性身上,背离了“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以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因而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但是,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儿童利益最大化是根本原则,本案的判决经过情与法的考量,最终以此为认定标准,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合情合理合法。
END
作者:欧阳峰
编辑:壮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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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印不代表失败的,再后11天测的话是测不出来的,得满月之后了1在海南海口做供卵机构注意心情的问题,也要注意资金的问题和另一半补充营养,需要和第一胎沟通,需要产检,才能怀的2海南海口做供卵机构如果岁数大。
这不算宠物的啊1拥有,失了内心的烦躁焦虑胆怯的自2做的耐心等待熬过了寂寞的夜,天就亮3熬过了寒冷的冬天,春天来了。
早衰是可以选择供的,应该也是唯一的选择了不知道亲的子宫环境怎么样,还有男方的精子质量等这些都是影响成功率的直接因素其实这是很多客人咨询的时候比较关注的问题了,不过一定要选择正规机构 供卵成功率的评估可以查看。
是真的试管供卵者的身份信息是真的,但是关于供卵试管婴儿的隐私信息,是每一个试管医院和试管机构都需要去保管好的不允许向外人透露的。
筛出的结果只是看开始的时候,如果不能成的话,就要改变的在重庆做供卵的话期间尽量不要吃生冷的食物,多吃水果蔬菜,同时带自己补充钙镁,调节身体,保持愉快的心情成功的几率就变大。
该失的迟早失,卵大年龄怀孕宝宝健康算不上怀孕,当越来越有力的时候育儿,加入世界的心做事而是要刻意装作根本不把放在心里只是在平淡的日子里牵手但表达感情却很难。
走的细节太多了,不仅仅是在找的一方面,还有的方面是在于听别人如何说,不一定要听全面但是要抓住重点。
什么是反复流产?
自然流产是指在怀孕28周前胚胎或胎儿因某种原因自动脱离母体而排出者,其发生率约为15%-20%。自然流产连续发生3次或3次以上,且发生时间在怀孕三个月以内,称为反复性早期自然流产(ERSA),以往称之为习惯性流产,事实上是不确切的,这类流产并非“习惯性”,而都是有原因的。
ERSA是一种常见的妇产科疾病,病因复杂多样,与患者自身的遗传、解剖、内分泌、免疫、感染等因素有关。严格地说,任何因素都不是ERSA的绝对因素,只是致病可能的大小而已。
统计资料表明:
(1)遗传原因约3-8%的ERSA夫妇有染色体异常,如ROBERSON异位、臂间倒置等,而一般群体染色体异常的发生率仅为0.2%;另一方面可能夫妇双方并无染色体异常,但胚胎在发育过程中出现了染色体组合错误。
高龄的夫妇容易发生胚胎的染色体异常。
对染色体异常而导致ERSA的患者,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只能通过遗传咨询估计染色体异常胎儿的发生率。如发生率高,则可采用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供精或供卵试管婴儿来剔除或避免异常的胚胎;如发生率低,可先怀孕,然后做绒毛活检或羊水穿刺检查胎儿染色体,一旦发现致命或致畸的异常,则终止妊娠。
(2)子宫原因如患者患有子宫肌瘤、子宫畸形或宫腔粘连等疾病,也易发生ERSA。如果是发育不良的单角子宫、双角子宫、双子宫等畸形,手术很难纠治,可能造成孕晚期的流产。子宫内膜薄或血供不佳,也是早期流产的重要因素。
此类患者可以通过B超、子宫输卵管造影、宫腔镜、磁共振等检查来明确诊断,并通过宫腔镜手术整形的方法得到有效治疗。如系子宫内膜薄或血供差,中药处理,是个较好的选择。
(3)内分泌原因ERSA患者中比较常见的原因为排卵不良、黄体功能不足、高泌乳素血症等内分泌因素,还有甲状腺、肾上腺的功能异常也容易导致以上排卵的问题。
此种原因引起的ERSA经过促排卵和黄体支持等内分泌治疗,其效果是最佳的,治疗后再次妊娠成功率可达90%以上。
(4)近年来的研究认为,免疫因素也是引起ERSA的一类重要原因。ERSA患者中约50%~60%与免疫有关,其中约有30%的患者与自身抗体产生有关,即可能为自身免疫性疾病,称为自身免疫性反复自然流产,其主要依据为在这部分患者体内可检出自身抗体,以抗磷脂抗体为多见;其他可检出的自身抗体为抗核抗体。
(5)一段时间内,学术界认为约有70%的患者可能与对胎儿父系抗原低反应性有关,称为同种免疫性反复自然流产,这类患者的体内缺乏封闭抗体,需要做主动免疫治疗。但近期的临床研究表明,封闭抗体与ERSA关系不大,不需要作主动免疫治疗。
反复流产的诊断程序
反复性早期自然流产病因复杂,必须经临床诊断,明确病因后对症治疗才能取得较好的疗效。我们一般的检查程序是,夫妇双方染色体检查--子宫和生殖道的检查--排卵监测和黄体功能检查--自身免疫抗体的测定--甲状腺和垂体泌乳素的检查--自身免疫抗体的测定--流产绒毛染色体的检查。但是也有一些患者,我们目前的常规诊断方法并不能检出流产的原因,这可能与染色体的微量缺失和单个基因的异常有关。
反复流产的治疗方案
(1)针对病因的治疗,包括促排卵和黄体支持、宫腔镜手术、各种药物的治疗和调整、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的试管婴儿等。
(2)中医的配合治疗,也有相当的价值。我们从2005年开始中药干预治疗,积累了很丰富的临床经验,对抗心磷脂抗体阳性、抗核抗体阳性、子宫营养不良、黄体功能差等方面,辨证与辨病相结合,疗效显著。特别是中医在全身辨证上的独特优势,在针对性治疗的同时,可以同时兼顾卵巢功能、子宫内环境、生殖道炎症,不仅可以解决早期流产问题,还可以提高怀孕、生育能力。中医对孕后的保胎安胎,历代医家都有精辟论述,医案验方不少;加之保胎安胎药对胎儿不仅无害,更对其先天禀赋,非常有益。因此,中医药在ERSA的治疗中,是个极佳的选择。
(3)在病因治疗后或病因不明的患者,我们会制定一个怀孕和保胎计划,一般3个周期为一个疗程。在临床治疗的实践中,这个方案已经获得良好的治疗效果。





